客户非说没收到专票,提供复印件也不接受,我该怎么办?

时间:2022-08-28 13:24:29  热度:1°C
关键词:专票丢失;罚款;红冲;作废

客户不要复印件,这个也合情合理。

为什么呢?

发票邮寄,客户可能真的***票影都么见到,凭啥平白无故的接受复印件,有时候是因为客户自己原因丢失了发票,你让他接受复印件,可能还行,但是要是不是他的原因。

可能是快递原因,也可能是你自己原因弄丢了,那人家啥都没做就拿不到发票,只那个复印件,换做谁谁都没法接受。

那这个事情咋整呢?

1#

二哥首先说说正规做法。

这个问题实质无非就是发票丢失+发票需重开。

所以正规做法你还得分两步走。

1、处理丢失问题

2、重开问题

丢失已经开具的***专用发票专门有一个文件做了具体处理规定,这个文件就是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文。当然还需要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一并梳理。那么处理流程就是,遗失报告-接受处罚-根据专票丢失联次做相应的处理。也就是说,正规做法是做丢失报告,然后税务局罚款后你再作废或者红冲重开,这样是最稳妥的。但是二哥说句实话,这块已经开具的***发票丢失了,到底做不做丢失,会不会罚款,这个各地税务局对这块的管理还真不同,有宽有严的。为什么我说最稳妥的是先走这个流程后在作废或者红冲呢?因为作废红冲是有一定条件***的。作废条件:按照国税发(2006)156号 第二十条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当月;(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本规定所称抄税,是***前用IC卡或者IC卡和软盘抄取***数据电文。符合上述条件的,才能收齐联次后作废处理没有收齐联次或者没有确认对方是否勾选认证的前提下就作废专用发票,而对方又认证抵扣了属于违规作废行为。税务局会以发票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处罚。红冲条件:红字发票必须在特定情况方可开具,那就是发生销货退回、***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其次,对于销售方申请开具红字的情况,必须是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或者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你联次都没收回,你就开具红字实属违规。红字发票不是你想开、想开就能开。随意开具,随意冲回,税务机关在检查中会对纳税人红字发票进行事后抽查,如果不是因为上述原因随意开具红字发票的会给予处罚。所以,这种情况下的作废红冲,其实都是要求纳税人收回原发票,你原发票丢失了,收不回了,到时候检查发现你作废或者红冲了,说不定又得罚你,你先按丢失流程做了处理,自然也不存在这种风险了。2#相对不那么保守的做法就是直接作废或者红冲,也不管什么备案和罚款的事情了,自己直接在系统处理了。这种方法有点冒进,但是讲真的很方便,但是你说到底问题大不大,我个人觉得问题也不是很大。为什么呢?现在的***发票都是系统开具,系统都有数据电文,丢失了直接红冲作废重开也不会对国家税收产生啥影响,现在的电子发票本身有问题也都是直接红冲,也不存在收回发票啥的,本身也不给纸质发票,数据都在系统里面记录着呢。所以纸质发票丢失直接红冲作废个人觉得税务局也不会揪着。而且现在电子税务局(比如四川),你要做挂失损失报告,系统只给你空白发票的选项,你丢失的已开具的发票,系统都不给你选,你也做不了。当然如果你是个抗拒任何风险的人,个人建议你先咨询税务局再做处理,如果税局说需挂失再处罚你就先做了再作废或红冲。因为据我了解对于丢失已开具的专票,有些地区税务局也是这样管理的,所以各地情况不同,担心就先问问,这样更稳妥。#artContent img{max-width/656px/} #artContent h1{font-size/16px/font-weight/ 400/}#artContent p img{float/none !important/}#artContent table{width/100% !importa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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