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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卫生院请休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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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6 乡镇卫生院请休假制度 1、卫生院寒、暑假不放假,实行轮休制。医护人员每日 24 小时轮流值班,挂号收费、药房人员轮流上班,其他岗位人员由卫生院安排轮流值班,确保卫生院假期工作正常运行。 2、正式职工、人事代理人员按照国家规定享有婚假、丧假、产假、探亲假和工伤假的,按照 生院规章制度执行。 3、鉴于有假期,特殊岗位享受的假期不再另行安排休息。 4、个人有事确需要调整的,在不影响工作的情况下,征得科主任同意后方可调休。如在卫生院或科室任务繁忙、人员紧张的情况下,除 特殊情况外组长不得批准调休,未经批准擅自休息的俺旷工处理 5、卫生院因工作需要开会、学习及听报告等,召之即来,不得缺席,特

2、殊情况经批准例外,卫生院不再给补休 生院 2012 年 1 月 12 日 第一条 为使员工请休假有所依据,保障工作纪律的严肃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全体员工。 第三条 员工依法享有国家法定休假日(三八妇女节、2 / 6 清明节、五一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十一国庆节、元旦、春节等)和每周工作休假日 1 天。医院可根据工作 需要与其它工作日期调换,试用期员工每两周休息 1 天。 第四条 员工假期分为以下六种,即: 1、 事假:如因事必须本人亲自处理而请假,则应提前 1 天申请,注明事由和起止日期,科室安排好工作后方能休假,事后申请视为旷工,但遇偶发事件,则应于 3 日内出具证

3、明并提出申请,经直接上级或人力资源部核实后方准予补假,事假每次不得超过 3 天,合并调休不得超过 7 天,请事假全年累计不得超过 30 天,事假期间无工资。 2、 病假:员工因病请假,须持相关检查结果和诊断证明并经医务部主任在请假条上签字确认,病假期 间工资按员工手册规定发放。 3、 婚假:因员工本人结婚需持结婚证等证明办理请假手续,可享有国家规定的假期,婚假必须提前一个月申请经主管部门签字,将申请表交人力资源部,试用期员工不享受带薪婚假。 4、 丧假:员工因直系亲属丧亡,可享有连续 3 个工作日带薪假期,外地员工有往返日 1 天假。 5、 公假:员工因履行出庭作证等法定义务、政府指令必须参加

4、的会议或活动、医院派遣参加的会议而休假视为出勤,但仍需提前办理请假手续并经核准后方为有效。 3 / 6 6、 产假:按国家和当地政府相应政策 规定执行。 第五条 请假程序及假期核准权限 1、 员工请假均需填写请假单; 2、原则周休假本周休,除工作需要调整休息外,无得任意调休假期,调休必须提前申请并说明调休的日期,不得提前调休下周或下月假,否则作旷工处理,每年调休不得超过 3次,外地员工经科主任同意可以调当月假期回家探亲; 3、员工凡请病假者,均需医务部主任在请假单上签字确认,方视为病假; 4、员工请假首先向所在科室(部门)负责人申请,经部门主任和院长批准后方可休假; 5、医生、医技 人员请假除

5、向所在科室主任申请外,必须报医务部主任审核或审批。 6、主管及以上人员(各部门主管、各区***长、科室主任等)请假均需经所属部门主任审核,院长批准后方可休假; 7、假期在 2 日之内的由部门批准;假期在 2 日以上的科室负责人确认后由院长批准;凡请公假均需由分管院长批准; 8、所有人员经批准的请假单均需报人力资源部备案、备查,否则不予计发因此缺勤的工资。 第六条 员工请假除因病不能亲自请假可由同事或亲4 / 6 属代为办 理外,均应亲自办理请假手续。未办妥请假手续不得先行离岗,否则以旷工论处。 第七条 员工请假期届满行续假手续或虽行续假手续但未被核准而不到岗者,除确因病或临时发生意外等不可抗因素

6、外,均以旷工论处。 第八条 请假理由不充分或有妨碍工作时,可酌情不予给假或缩短假期或令延期请假。 第九条 请假者必须将经办事务交待给其他员工;若请假者为科室(部门)的负责人,则必须指定或有限范围授权给本部门人员,由其代行职责,并在请假单上注明受权人的姓名。 第十条 本制度解释与修改权归人力资 源部。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一条 为使员工请休假有所依据,保障工作纪律的严肃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全体员工。 第三条 员工依法享有国家法定休假日(三八妇女节、五一劳动、十一国庆节、元旦、春节等)和工作休假日。医院可根据工作需要与其它工作日期调换。 第四条 员工假期分

7、为以下六种,即: 1、 事假:如因事必须本人亲自处理而请假,则应提前半天申请,事后申请视为旷工,但遇偶发事件,则应于两5 / 6 日内出具证明并提出申 请,经直接上级或人力资源部核实后方准予补假。 2、 病假:员工因病请假,须持诊断证明并经医务部主任在请假条上签字确认,病假期间享有 60%的工资。 3、 婚假:因员工本人结婚需持结婚证等证明办理请假手续,可享有 3 天有薪假期(晚婚者享有 7 天有薪假期)。 4、 丧假:员工因直系亲属死亡,可享有 3 天有薪假期。 5、 公假:员工因履行出庭作证等法定义务而休假视为出勤,但仍需办理请假手续并经核准后方为有效。 6、 产假:按国家和当地政府相应政

8、策规定执行。 第五条 请假程序及假期核准权限 1、 员工请假均需填写请假条; 2、 员工凡请病假者,均需医务部主任在请假条上签字确认,方视为病假; 3、 员工请假首先向所在科室(部门)负责人申请,经部门主任或总经理批准后方可休假; 4、 医生、医技人员请假除向所在科室主任申请外,必须报医务部主任审核或审批。 5、 主管及以上人员(各部门主管、各区***长、***科室主任等)请假均需经所属部门主任审核,总经理批准6 / 6 后方可休假; 6、 假期在 1 日之内的由部门批准; 假期在 2 日(含)以上的由总经理批准;凡请公假均需由总经理批准; 7、 所有人员的经批准的请假条均需报人力资源部备案、备查

9、,否则不予计发因此缺勤的工资。 第六条 员工请假除因病不能亲自请假可由同事或亲属代为办理外,均应亲自办理请假手续。未办妥请假手续不得先行离岗,否则以旷工论处。 第七条 员工请假期届满行续假手续或虽行续假手续但未被核准而不到岗者,除确因病或临时发生意外等不可抗因素外,均以旷工论处。 第八条 请假理由不充分或有妨碍工作时,可酌情不予给假或缩短假期或令 延期请假。 第九条 请假者必须将经办事务交待给其他员工;若请假者为科室(部门)的负责人,则必须指定或有限范围授权给本部门人员,由其代行职责,并在请假条上注明受权人的姓名。 第十条 本制度解释与修改权归人力资源部。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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