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时间:2022-12-10 17:36:51  热度:0°C
宁波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 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审工作,确保预案评审科学、公正、高效、有序开展,切实提高预案的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是指在安全生产或应急救援领域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为预案评审工作提供技术评审服务的专业人才。评审专家组成宁波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专家库的管理,由宁波市安监局统一管理。第四条 宁波市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中心具体负责专家库的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如下:(一)负责评审专家的聘任、解聘和日常管理等工作;(二)建立评审专家信息库,记录评审专家的主要学术活动、研究成果,收取有关各方对评审专家业务水平、工作能力、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意见/ 记录并核实有关内容;(三)***评审专家开展学术交流和业务培训; (四)联络评审专家,处理其他相关事宜。第五条 预案评审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较高的***思想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在预案评审活动中以客观公正、遵纪尽责为职业守则;(二)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长期从事安全生产或应急救援领域业务工作,具有相关专业的中级以上职称或者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三)熟悉安全生产或应急救援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熟练掌握和应用安全生产或应急救援方面的理论知识,且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能胜任预案评审工作;(四)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考核合格; (五)身体健康,能够参加实地考察和评审工作,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第六条 评审专家聘用及审核程序:(一)申请评审专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专家申报表(附件1);(2)身份证、学历证书、职称证书等复印件。上述材料一式两份报送至市安监局。(二)经市安监局审核后,符合条件的,聘为评审专家,聘用有效期为3年,由市安监局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评审专家在聘用期满90日前,可向市安监局提出续聘申请,经审核合格后予以续聘。第八条 评审专家因身体健康、工作变动等原因不能继续参加评审工作的,经本人申请,报市安监局批准,可退出专家库。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一)弄虚作假骗取评审专家资格的;(二)利用评审专家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为有利益关系者通过评审提供便利的;(三)恶意抵毁被评审单位声誉,故意报复打击,强行索取财物的;(四)评审工作出现严重过失,造成损失的;(五)被选定并且已接受邀请的评审专家,无故缺席或3次不能按规定时间参加评审的; (六)聘用期内从未参加过预案评审的;(七)以评审专家名义从事与评审工作无关活动的。第九条 评审专家在评审工作中享有下列***:(一)在评审工作中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预,充分地、***地发表个人意见,并可保留个人意见;(二)有权要求预案编制单位提供真实可靠的数据或资料; (三)有权向市、县安监局查阅相关文件和资料。第十条 评审专家在评审工作中承担以下义务:(一)严格按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应急预案评审指南(试行)(安监总厅应急200973号)的要求开展评审工作,***、负责地提出真实的评审意见,并对本人提出的评审意见负责;(二)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遵守保密规定;(三)解答有关部门对评审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咨询或质疑;(四)个人信息(工作单位、职称、联系电话等)发生变更时,应当及时告知市安监局;(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一条 评审专家如遇有下列情况,应主动提出回避:(一)本人或直系亲属在拟评审企业任职;(二)与拟评审的企业有直接利益关系; (三)其它影响评审工作客观、公正性的情况。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安监局负责解释。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专家库公布之日起实施。附件1:宁波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审专家申报表附件1宁波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审专家申报表姓 名出生年月性 别照片工作单位职 称职 务健康状况毕业院校学历/学位

免责声明:
1. 《宁波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内容来源于互联网,版权归原著者或相关公司所有。
2. 若《86561825文库网》收录的文本内容侵犯了您的权益或隐私,请立即通知我们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