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明股实债”业务财税处理问题x

时间:2022-07-08 19:10:57  热度:1°C
浅析“明股实债”业务财税处理问题 近年来,为了规避相关监管要求,满足资金供需双方的需求,一种新型的投融资模式-明股实债业务应运而生。明股实债按照字面意思理解即为“表面是股权投资,实质上是兼具债权性质。”明股实债业务在私募基金和信托领域应用较多,本文旨在探讨名股实债业务在不同专业判断情况下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问题。 下载 一、名股实债业务的财税处理应考虑的几点 财务人员要对名股实债业务进行正确的财税处理,需从以下几点重点考虑分析,做出符合相关规定的专业判断。 (一)重点考虑的法律依据及相关规定 目前,我国现行判断明股实债业务类别及财税处理的法律依据及相关规定,主要有企业会计准则第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37 号-金融工具列报、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及相关会计处理规定(财政部2014 年3 月下发)、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1号)(以下简称“41号公告”)和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以下简称“34号公告”)等规定。上述规定,从不同角度界定了各种金融工具的定义、规范了各种金融工具具体的会计处理,根据会计处理方式作出正确的税务处理。 (二)考虑名股实债的具体合同条款 1/涉及投资退出的条款 名股实债合同中往往规定一个明确的投资期限,或者一定期限后投资者有选择赎回投资的***或者被投资方有选择回购的***。对于投资期限满时,投资方退出被投资企业主要有两种路径。一是由被投资企业的原股东回购投资方持有的股权,这种方式在现实操作当中非常普遍,对于被投资方就是吸收权益资金,增资行为,而对于有回购义务的被投资方的原股东就是举债投资行为。另外一种退出路径为由被投资企业负责偿付投资本金,这就具有明显的债权属性,然而这种投资退出方式在现实业务当中非常少见。 2/涉及投资收益的条款 明股实债合同有的约定投资收益由被投资方支付,有的约定由被投资方的原股东支付,也有的约定由被投资方税后分红支付、不足部分由被投资方的原股东给予补足。投资收益的兑付主体也是判断明股实债业务实质的重要因素。同时,有些合同约定了固定收益,投资收益不与被投资方未来经营业绩挂钩,这就使得投资更具债权投资的属性。有些合同采用“基础收益+浮动收益的模式”,在约定固定收益的基础上,根据被投资方的经营业绩再约定一个浮动收益,这就使明股实债业务兼具了债权和股权双重属性的特点,投资收益是否为固定数,也将影响明股实债业务实质的判断。 3/参与经营管理的条款 大多数投资合同中都会约定“在保证投资方约定利益的前提下,投资方不参与被投资企业的经营管理”,由于大多数追求的是保底的、固定的投?Y收益,只要合同约定收益得到了充分保障,投资方一般不参与被投企业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但是,有时为了保障自身的利益、监控资金用途、降低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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