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资料]本案例中的合同是否可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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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例中的合同是否可解除?案情2002年7月,翁某和陈某共同出资购买了位于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凤凰路40号176/ 5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并办理了过户手续。2002年11月至2003年1月,翁某与陈某出资在上述土地上建成了四层楼房一幢。2003年7月26日,翁某与陈某签订一份凤凰路40号土地使用权及已建房屋转让合同,约定陈某将其在上述土地使用权及房屋中的份额以175000元转让给翁某,翁某应于2003年8月15日前付给陈某165000元。陈某应协助翁某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并于该土地使用权手续办妥之日,由翁某将余款10000元付清。2003年8月15日,翁某没有按约履行付款义务,陈某亦无向翁某催付上述款项。2004年2月,翁某通知陈某要求其领取房地产转让款,未果。之后,陈某两次向翁某发函要求解除双方于2003年7月26日签订的合同,被拒。2004年3月,翁某向***提***讼,请求确认上述合同合法有效。陈某则认为,翁某没有按约付款致使其合同目的落空,该合同已终止。据此陈某解除合同有理,请求***驳回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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